根据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推出了“学程无虑”保险计划,该计划具有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特点,研究生可以自愿参加该保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凡是在校研究生,均可参加“学程无虑”保险计划,即平安保险、附加补充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补充保险。 保险利益: 保险项目 | 保障范围 | 收费标准 | 保险金额 | 大学生平安保险 | 疾病或意外身故 | 30元/年 | 人民币60000元/年 /份 | 意外残疾 | 附加补充医疗险 | 疾病或意外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 40元/年 | 人民币100000元/年 | 附加住院补充险 | 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 | 30元/年 |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大病住院每天补贴10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 二.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缴纳保险费每学年100元,共计保险费300元。硕博连读研究生缴纳保险费500元。今后按医疗费用和保险金支付的上升情况,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亦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在本市规定的医疗单位,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将不受此限。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 2.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3.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以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照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以及酒后驾驶、无照驾驶; 6.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者绝育手术或者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等; 8.被保险人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以及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者其他性病期间; 9.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10.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已补偿部分; 11.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并交校医院: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包括明细清单、医疗保障结算凭证)和出院小结原件。 六.医疗费用的报支,由校研究生院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 七.被保险人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市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即对医疗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即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小于等于3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90%给付。一年给付保险金额10万元。所得的保险金额,全部归研究生本人。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