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买球正规平台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12   访问次数:1178   作者:

                                                                                                                         2002年1月制订,2005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欧洲杯买球正规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在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否则,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学校还可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2.盗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达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有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第八条  偷窃或伪造文档、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酌情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促成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受以上处分者均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凡在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两性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注明“作弊”,必须重修之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有抄袭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若登陆非法网站,或帮助非法网站做技术维护,在网站上传播有害信息的,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每学期旷课累积20学时以下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累积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积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积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积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欧洲杯买球正规平台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  凡违反欧洲杯买球正规平台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如图书馆借书、教室使用、医疗报销等规定,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下列处罚:

1.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奖学金、校内各种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当年已获得奖学金者,则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十九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问题,有立功表现者,酌情从宽处理。反之,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配合查清事实,阻挠他人举报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时,在校各级部门尽心处理的同时,学院先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然后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地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

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定性准确地给予违纪学生以恰当的处分。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欧洲杯买球正规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欧洲杯买球正规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受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获得学院、学校奖励者,毕业前,本人可向学院提出降级甚至撤销处分申请,学院讨论决定后,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后,可降级或撤销处分。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二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凡上述条例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