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制订,2005年6月第一次修订
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培养和提高各方面能力,奋发向上,同时规范各协作单位在校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的评审,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内评审机构
1.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同组成;
2.秘书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3.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奖惩评审小组,由一名分管院长牵头,3或5名成员组成。
二、评选条件
申请者除要满足其申请的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应做到: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具有开拓创新、献身事业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作风;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3.学习成绩优良,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要科研态度端正,科研作风踏实,科研实绩突出;
4.所在宿舍当年至少被评为合格宿舍;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本人身体健康;
6.在条件大致相当情况下,评奖向校、院学生干部倾斜,以鼓励研究生热心参加社会活动。
三、申请办法及要求
1.学院根据评奖通知,组织申报评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院;
2.申报材料应字迹端正,所附材料应完备。提供材料不齐者作自动放弃评奖资格处理;
3.所附材料必须真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在校期间的评奖资格;
4.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可获得一次奖学金;
5.休学的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奖学金评选,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四、评选程序
1.各学院根据要求,组织学生申报,并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进行初评,并将评出结果公布于众,同时将评出结果排序后与材料一并按时交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
2.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材料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定;
3.评定结果报设奖单位,并公布结果征求全校师生意见;
4.如无异议,正式书面公布获奖名单。
五、申诉
1.学生对奖学金的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奖结果公布于众3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意见;对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在接到申诉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若学生对答复有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部提出上诉,校部接到上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需要征求学校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决。
六、颁奖
1.学校对各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奖学金根据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
2.凡颁奖大会无故缺席或迟到者,取消奖金和奖状;
3.研究生违反法律和校规的,学校有权追回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4.奖学金获得者一年内自费出国,学校收回本年度奖学金。
七、其他
1.如奖项中某些内容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2.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