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专项经费资助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8   访问次数:647   作者: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同时考虑到目前科研经费难于支付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费用,特制定本规定(简称答辩专项资助)。

一、资助范围及额度

答辩专项资助范围包括:导师(含兼职导师)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以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资助额度为:博士生 6000/人,硕士生 3000/人。

二、经费拨付方式

(一)研究生院于每年3月、6月、11月,分别结算已完成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的研究生的专项资助经费。

(二)各学院应于每年3月、6月、11月月底前汇总已完成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的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名单,交研究生院审核后将经费下拨到导师的帐户内(原导师业务费帐户)。

三、经费使用

(一)答辩专项资助经费仅限于导师支付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所需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资助标准调整为: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费用每人次300-500元,答辩秘书每人次100-200元。

(二)学校对每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只资助一次。

四、其它

(一)答辩经费资助额度由学校统一确定和调整。

(二)2014831日之后完成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的研究生按本规定执行。原校研〔20105号、校研〔20106号、研院〔20080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